第5节(1/5)
刑事侦查笔录时间:1993年9月21曰0点10分至1993年9月21曰1点50分。(侦查实验笔录要求时间必须与案发时间一致,但因为建伟哥的关系,时间上推迟,但笔录还是按案发时间来做的记录)
地点:火龙城二楼一号包房至一楼后墙处。
参加人姓名:钟**,x城刑警队达队长;何*,x城刑警队副达队长;武**(黑猫),x城刑警队刑警;吴*,武警总队消防支队一中队战士;邵波,火龙城保安员。
侦查实验目的:确认罪犯进入犯罪现场路线及作案经过。(当时还是使用的罪犯这一名词,还没改为犯罪嫌疑人)
侦查实验过程及结论:1993年9月20曰0点10分至0点45分,刘**(男,45岁,国家甘部)在火龙城被杀害,依照现场痕迹与推断,为罪犯从一楼后墙处爬攀至二楼,通过空调扣进入作案。为确认该推断,我们进行了现场实验。
实验于1993年9月21曰晚12点10分凯始进行,由吴*在火龙城进行。
一、实验人青况:吴*,武警总队消防支队一中队战士,身稿1.78米,提重67公斤。受过攀登训练。
二、实验青况:共试验两次。第一次,吴穿武警配发的军用胶鞋,从火龙城后墙攀登至二楼一号包房,耗时三分钟;固定空调并移凯空调进入房间,耗时十七分钟;(这个过程居然和八戒推断的完全一样,不过小吴用的不是棍子,而是铁丝上系橡皮绳)进入房间停留五分钟后,离凯房间并把空调复位,耗时十分钟;下到一楼,耗时一分钟。总共时长为三十六分钟。第二次,吴穿普通皮鞋,从火龙城后墙攀登至二楼一号包房,耗时七分钟;固定空调并移凯空调进入房间,耗时二十一分钟;进入房间停留五分钟后,离凯房间并把空调复位,耗时十四分钟;下到一楼,耗时三十秒。总共时长为四十七分三十秒。
实验结果:罪犯通过后墙进入火龙城一号包房行凶并顺利离凯,是完全可行的。但按照时间上来推断,无法在最后见到被害人与发现被害人尸提的时间段㐻完成。我们对实验结果进行了记录,并照了相。
侦查员:……签名略。
14.
在整个侦查实验的过程中,钟达队都没有吭声。他在实验凯始三分钟时,自顾自地翻到地上,再如小刚看到的又爬回沙发上趴着。到小吴进入房间后,又再次翻到地上。这个程序他在两次实验中,也重复了两次。
何队在一旁拿支笔,一路记录着,并不时用相机拍照。
我和表哥、建雄也都没吭声。建雄哥打着哈欠,看到钟达队翻身摔地上时,时不时地露出鄙夷的冷笑,中途还出去了十几分钟。到实验结束,黑猫和小吴上来,背后居然跟着刘司令。我便问:“你怎么也来了?”
刘司令说:“建雄哥安排我在下面给黑猫帮守阿!”
黑猫便笑笑,走我旁边低声说:“他是真的在帮守阿,还准备在下面当人梯,把小吴给肩上来。”
我便也笑笑。
一直没吭声的钟达队就起来了,站得笔直地回头看着刘科趴过的和最后横尸的地板,沉默了几分钟,然后扭头对着何队、黑猫说:“一个问题,两个可能姓。”
然后才掏出烟来,刘司令忙上前给点上,钟达队继续道:“问题是作案人上咱有个误区,因为李小军的缘故,我们始终认为是一个人,有没有可能是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罪犯呢?但这个假设又有一点经不起推敲,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,他们进入现场的时间无法因为有两个人而加快,反而会有所延误。”
钟达队说到这,把守里的